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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础医学部教师参加“大学生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”
日期: 2018-09-11      信息来源: 作者:邓良超 、杨芳      点击数:



 
  2018年7月27—8月1日,我们参加了在贵阳举行的“大学生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”。此次培训由教育部西南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主办。会议主要邀请了两位专家做专题讲座,一位是中南大学临床心理学博士唐海波教授,第二位是复旦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刘明波教授。
 
一、唐海波教授主要讲了两个专题:
  (一)《精神卫生法背景下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面临的挑战与困惑》。首先,由山东一高校女生患重度抑郁症坠亡的案例,引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》,并对该法律第一到第七章完整内容作概括性的介绍。强调该法于2013年5月1日开始施行,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,与学生管理有关的辅导员等都应该认真学习。然后,提出精神障碍、严重精神障碍的概念,并结合《精神卫生法》相关条款,逐一详细解读、阐释。
 
  印象较为深刻的内容:不能因为学生是精神障碍缓则而劝其退学、勒令退学等,只能办理休学,除非学生本人申请退学,否则是违法行为;什么情况下对精神障碍患者的个人信息的保密原则可以例外;患精神障碍学生的住院程序是如何的;精神障碍患者出院,老师最好不要办理。

(二)《大学生自杀高危人群的识别与干预技术》。主要内容:
1.自杀是现代社会人类的十大死因之一,并已经成为15-35岁间青年人前三位的死因;
2.中国男女平均自杀率、大学生自杀数据;
3.自杀相关因素研究,即自杀者的心理特征、精神应急、社会文化因素、躯体疾病、精神疾病、遗传因素、精神生物学因素;
4.自杀的基本线索识别(七大线索):近期内学生有过自伤或自杀未遂行动,其再发自杀行为的可能性非常大,既往的行为是将来行为的最佳预测因子;向亲友、老师或同学或在个人日记作品中流露出消极、悲观的情绪,表现过自杀的意愿;近期遭受了重大负性事件;当事人敌对情绪明显,学生对某人、某事、某团体、某社会有强烈的敌意攻击性,而对方太强大时,可产生内向攻击,引起自杀;和同学朋友讨论自杀方法,或购买可用于自杀的药物,或常在江河、高楼徘徊者,提示患者可能已有自杀计划;慢性难治性躯体疾病的学生突然不愿意接受医疗干预,或突然表现情绪好转,与同学亲友交待今后的安排和打算时;精神病患者,特别是抑郁症、精神分裂症患者是公认的自杀高危人群,有抑郁情绪的患者,如出现情绪的突然“好转”,应警惕自杀的可能,处于严重抑郁状态的患者常常在所谓的“平静期”自杀。
5.自杀的预防: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、提高识别能力(识别的6大误区)、加强学校危险场所的管理、加强心理咨询中心硬件软件的建设。
 
  二、刘明波教授主要讲了《多方协同,全员参与,体系推进——高校学生心理危机的系统应对》。主要讲了几点: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化建设、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,列举了常见的心理问题,如焦虑、抑郁、精神分裂、创伤、自杀危机等。
 
  通过几天的学习,开阔了视野、结识了朋友。更重要的是深刻体会到,作为一名教师,尤其是从事学生管理的教师,不仅要关心学生、爱护学生,牢固树立安全第一、学生利益第一的观念,还必须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精神卫生方面的专业知识,及时发现学生的心理问题,并应用相关专业知识识别心理危机学生。及时、合法、安全地处理各种危机,将各种隐患、各种危机消灭于萌芽状态,做一名无愧于学生、无愧于学校、无愧于自己的人民教师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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